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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的措施?
保护文物的十种方法。 1、必须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2、尽可能减少干预。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3、定期实施日常保养。日常保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手段。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伤。
4、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5、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6、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7、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8、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
9、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有计划的考古发掘,应当尽可能提出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行的保护方案同时报批,获准后同时实施;抢救性的发掘,也应对可能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置方案。
10、预防灾害侵袭。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对于公开开放的建筑和参观场所,应控制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优先配置防灾设施。在文物古迹中,要严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动。
1、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前,首先组织全体施工人员深入学习《文物保护法》和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自觉树立保护文物、爱护历史遗产的意识。
2、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制度,把文物保护措施落实到各和各个工班及文物保护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状,实行奖罚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文物保护教育,增强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提高文物保护的主动性。营造“文物保护责无旁贷”的氛围,并建立奖惩制度。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各项规定,杜绝任何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径。
4、到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了解施工范围内文物分布情况,及时制定保护方案。
5、在施工中发掘和发现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时,立即停止施工,并迅速向监理报告所发现的情况,根据监理的指示,采取严密的专人看守与保护现场措施,绝不允许人员移动及损坏任何这类物品。
6、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必要的其它保护,并将对文物遗迹的各类现场保护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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