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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穿越铁道被夹身亡”案开庭,死者家属索赔82万。你怎么看?
看到就让人心惊,那个站台的缝隙大概只有几厘米,正常情况下连手都伸不进去,一个人就这样被夹在中间。又是一个血的教训,男子活活被夹死。一个生命的离开,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据南京广播电视台官方微博消息,3月26日15:43分,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在到达南京南站进入21号站台时,一年轻男子突然从对面22号站台跳下,横越车道,抢在列车前,试图翻上21号站台未果,被夹在列车1号车厢与站台之间,列车立即停车。车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电话通知120急救中心、公安和消防部门到现场开展救援,在救援的过程中,120医生宣布该男子死亡。
随后南京日报4月14日报道,事件有了新进展,该男子家属已向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上海铁路局及南京站。男子家属的代理律师表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及家属为此事合理支出等共计100万余元。家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要求铁路方承担八成责任,即索赔80余万元。
男子站台被夹致死,到底是谁的责任?
认定结果以及最终的判定还未定论,我们只能假设分析。首先男子这种行为是属于主动的,明知道穿越站台是不被允许,擅自跳下站台最终造成惨剧。而铁路方没有做好防护工作,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铁路自然有铁路的规矩,所以男子在这个事件中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就列车距离站台的问题,南京站相关人员也表示,不论是站台缝隙还是高度,都是经过国家建设标准的,要符合科学论证的站台与列车之间的“安全距离”。
一位网友表示:看到这样的事,满无语的。站在同情的立场,希望铁路能相对给些赔偿,毕竟一个家庭的顶梁柱,但是站在法律和社会角度看待这样事情,真是有种恨铁不成钢的无奈。
另据江苏新闻广播报道,南京站认定该男子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但站方从人道主义角度,可以补偿丧葬费等。补偿的上限是七万元,这已是“按江苏省的最高标准”,“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了”。
事情目前还在处理中,最终结果怎样已经不重要,重要的应该给更多人警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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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2017年3月26日,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在到达南京南站进入21号站台时,一年轻男子突然从对面22号站台跳下,横跨股道,想抢在D3026/7次列车前,试图翻上21号台未成功,结果被正常驶来的列车夹在车厢与站台之间,列车立即停止。
车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拨打了120电话,公安和消防部门都到现场展开救援,在救援过程中,120宣布该男子死亡。
一审已于2018年1月24日在南京铁路运输法庭开庭,未当庭宣判。
死者是重庆人,去世时年仅27岁,家属认为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制止死者穿越铁道,涉嫌失职,此外南京南站没有设置安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并提出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合集102万元,铁路部门承担主要责任所以承担80%,即赔偿82万元。
结语:
案件已经开始受理,相信不久大家就会知道结果了,但事故确实是男子先违反规则,这是事实。而铁路部门也表示,是男子自己不遵守规则,出于人道主义可以补偿7万元的丧葬费。
别的不多说,也希望老友们多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害人害己。
这个事情发生已经很久,事发后,死者家属将铁路上海局集团及铁路南京南站告上法庭,并提出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失补偿金、误工费等在内损失总计102万元,其中上海铁路局集团及南京南站应承担80% 责任,即赔偿近82万元。
个人看法:
第一、法律不剥夺公民依法提出诉讼的权利
不管是这个事件,还是在其他案件,公民均有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即诉权。诉讼权利是每个公民平等享有的权利,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自己权益。
本案中死者家属认为铁路部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提出诉讼,对于诉讼权利法律予以保护。
第二、有权起诉不代表胜诉
法律虽然让公民享有诉权,本案中,原告只是提起诉讼并进入法庭审理,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还未出来。法院可能支持原告的诉求,也可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有可能支持原告部分请求,原被告也可能在诉讼中达成调解或撤诉等等各种可能。
原告诉讼能否被支持,则要法官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证据等等来认定。
第三,铁路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死者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在面对高速行驶且即将到站,并且火车站台有明确的禁止情形下,仍然自行翻越轨道,这个结果是其自身追求的结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结果。
1.为什么是8成的责任,82万??
死者家属提出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失补偿金、误工费等在内损失总计102万元,其中铁路方应承担80% 责任,即赔偿近82万元。
8成责任何来?应该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死者家属可能认为受害人的确存在过错吗,但是因为铁路方没有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
受害方家属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火车站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死者穿越铁道,涉嫌失职;
南京南站的站台没有设置安全门,应承担一定责任。
2.铁路方是否应该承担8成责任?
根据我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铁路法有例举,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没有尽到警示义务,要赔最少一成责任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两种情况不赔,一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二是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说白了就是自杀的不赔,地震把人震铁轨上了不赔。
如果不是自杀,不可抗力的情况,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铁路方,赔不赔的关键,就是证明这一点:
现在铁路方坚持称自己无责任,不愿意赔偿,铁路运输企业需要举证其已经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比如有值守人员劝阻,现场安全警示工作已经相当完备,则不用负责任。
铁路方人员表示,杨某翻站台时是有工作人员发现的,并及时吹口哨提醒,但为时已晚。这说明
现场有工作人员警示和劝阻。
4.死者方起诉和铁路方应诉,而不是和稀泥,本身就值得点赞,
我国一直有死者为大,闹者为大的传统,以前很多企业,部分从维翁角度出发,只要自己单位死了人,出了人命,不管自己有没有责任,只要死者家属来闹,就赔。而不是通过法律手段理清头绪和分清责任,这样反倒滋生了社会不良风气和助长了“医闹”“铁路闹”的不良风气,助长了闹得越大赔的越多的风气。而本案双方能够通过法庭审判,寻找公平,合理的解决问题方式,是一种值得点赞的社会进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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